小米合伙的智慧

发表于:2022-05-10 09:02:36

一、小米说


小米公司自2010年成立,发展模式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大概时间划分):


第一阶段,2010-2014年,第一个五年,以雷军为首的8个合伙人团队,聚焦小米手机这个主营业务,将小米由起步带到百亿级公司。

第二阶段,2015-2019年,第二个五年,经历了新旧合伙人更替之后,合伙人各管一块业务,各立山头,有的负责手机,有的负责电视,有的负责生态链,将小米由百亿级带到千亿级公司,成为最年轻的世界500强,并在港股上市。

第三阶段,自2020年起,小米进入新的10年,雷军专门成立了两个部门,组织部和参谋部:组织部负责管理高管和人才引进,参谋部负责协助雷军做战略决策。这标志着公司由个人驱动、合伙人驱动,走向组织驱动。

小米目前已经经过了很多轮融资,按照2018年小米的招股书披露,小米的前五大股东分别是小米创始人雷军、晨兴资本、小米联合创始人、总裁林斌、DST和启明创投。

如果不计入员工持股计划期权池,前五大股东持股超总股本的70%,其中,雷军持股超30%,晨兴资本持股约17%,林斌持股约13%,DST和启明创投持股合计约11%。 

小米采用同股不同权构架,即AB股。小米股票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对于提呈小米股东大会的任何议案,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则每股可投1票。通过双重股权架构,雷军的表决权比例超过50%,为小米集团控股股东。通过AB股,雷军成为小米的绝对控制人。从这个股权架构可以看出,小米在早期就进行了VIE架构设计。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小米融资直接用的就是国外的拟上市实体公司进行融资,包括其联合创始人的股权分配也应该直接体现在该国外拟上市主体中。
 
二、经焱观点

仔细分析小米公司的合伙关系,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一)股权分配要考虑控制权

股权分配是合伙关系中的基础问题,如今各种股权培训课程开展得如火如荼,大多数创业者对于如何科学合理地进行股权分配已经有了思想观念的突破。然而,如何联系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投融资的需要,在股东内部权益分配和企业外部发展对于股权的特殊要求之间寻求一种良性处理,则是股权分配和股权设计的高阶要求。

从小米的股权结构来看,雷军对于控制权的掌握是毫不含糊的。虽然,雷军集结的是一帮大牛人物,可是他并没有为了促成合作,在创业之初就在股权主导权上有丝毫松动,该采取控制权的时候还是当仁不让。

控制权的掌握是处理股权分配上必须要考虑的方面。创始人对控制权的掌握来自两方面,一方面直接通过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重大决策需要股份表决权的2/3才能通过,因此如果要对公司绝对控股,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持股超过2/3。

当然,除了通过直接持股的方式,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控制公司,比如投票权委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A/B股等方式,在持股比例比较少的情况下,同样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在企业初创阶段可以通过控制股份的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制,但是企业经过多次融资之后,股份比例不断稀释,则有必要采取其他方式实现对于企业的控制。当前阿里巴巴的投票权委托,以及京东的A/B股计划就是很好的例子。

雷军在创立小米之前就已经是金山的董事长,并且具有十分丰富的投资经验,因此,他应该深谙股权控制之术,什么阶段运用什么方式,应该不在话下。

(二)股权分配应该要动态调整

“动态”是相对于静态而言。初创公司常常是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中探索发展,固定的股权分配方式无法适应这样的环境。对于初创企业,有太多的因素会促使团队成员重新审视各自的股权比例。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各个生产要素所占的权重是不一样的。因此,为了公平记录各个合伙人在企业创业发展过程中的贡献,引入股权的动态调整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股权动态调整机制的建立,需要各个合伙人在创业初期就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具体来说,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综合确定各个生产要素的定价标准,然后,将各个合伙人的贡献纪录累加,按照约定的里程碑进行股权调整。

(三)股权退出机制事先确定

完美合伙关系的建立和维持,还应充分预知并确定各种有可能导致企业股权变动的情形。根据惯常思维,我们事先想到的是死亡、伤残、离婚和退休,但除了这些之外,还有其他事件需要考虑。具体包括如下:

1. 对经营问题存在不可调和的意见分歧,有人提出要退出;
2. 合伙人之间无法相处,有人要退出;
3. 合伙人发生了个人或者家庭变故(比如破产、残疾、丧失了相应专业资格等);
4. 一个合伙人表现太过糟糕,严重影响公司发展;
5. 一个合伙人想要提前退休,希望减少自己的权益;
6. 个别合伙人存在不道德或者违法行为(比如因个人原因被处以刑罚、吸毒或者嫖娼等)。

对于以上每种情况,合伙人都应该要有明确的规定,进而确定解决方案。比如一个合伙人工作表现不尽责要到什么程度,大家就有理由解除他的职务或者削减他的权益?哪些不道德的行为会成为股权变动的依据?合伙人突然死亡,股权应该怎么处理?合伙人离婚,股权应该怎么处理?合伙人将各种有可能触发股权变动的事情预先确定并讨论出相应的解决方式,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合伙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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