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控股公司过程中的“坑”和“难点”有哪些?

发表于:2022-01-18 20:19:35

(摘自经焱团队著作《股权激励关键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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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设立控股公司不就是在现有公司上面加一层公司,新的公司控股现有公司吗,能有什么风险?我们经过多年的实践发现,企业大股东将自然人控股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方式变成法人控股,如果随意操作,是容易出现一些问题的。


1、承担风险程度提高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以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作为控股公司的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以合伙企业形式作为控股公司,由于GP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在正常进行投资、管理业务时,没有任何问题,一旦控股公司出现欠债且难以归还,GP需要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而作为有限公司形式的控股公司,股东仅按照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两种形式下的控股公司股东,承担风险的程度有所差异。


2、税务筹划规范性风险


很多企业在设立控股公司时,其注册资本的规模已经较大,此时,如通过增资形式设立控股公司,则会导致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翻番甚至更多。在企业难以短期实现利润快速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会明显下降,资本回报降低,不利于进一步引入外部资金。如通过减资后再增资设立,则需要将减资和增资的动作放在两个不同的年度进行,以避免工商管理部门及外部相关机构误认为公司故意避税和资本腾挪。如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设立控股公司,则需要规范企业的财务制度,避免工商税务部门认定转让无效,向企业征收惩罚性的税收。


如果企业觉得增资不太可行,那么通常会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企业家可能重点考虑税收成本,而想方设法隐藏资产,这会造成资产评估、审计的准确度不足,有可能在将来收到税务部门的追究。


3、减资带来商誉降低风险


企业在运用减资,之后再增资方式设立控股公司时,外部合作伙伴对企业的可靠性、稳定性产生怀疑,可能认为企业商誉不再如以前,进而降低与企业合作的需求。这种风险如实际发生,将导致企业设立控股公司变得得不偿失。因此,企业在做减资时,要做充分的理由说明。


4、大股东地位风险


设立控股公司常常被看做大股东个人或其家族传承的考虑,其实不尽然。即使没有传承的考虑,也要设计控股公司的股东构成,有时,核心管理人员的股权应该置于控股公司。在众多的企业案例中,控股公司设计不当,会容易造成引狼入室。著名的国美股权之争就是很好的例子。在黄光裕因经济犯罪锒铛入狱时,陈晓成为董事局主席,掌握了实权,其依据国美董事会拥有实行股权激励权力的制度,对外资股东、管理层及自己实行股权激励,让三者的股权之和超过稀释后的黄光裕股权并意图控制国美。黄光裕通过增持国美股权、以剥离1/3未纳入上市公司的门店为威胁、发控诉信等手段,最终让陈晓出局,夺得这场股权之争的惨胜。如果在设立控股公司时,黄光裕就将陈晓的股权合并进来,则日后陈晓无法联合管理层和外资股东来威胁黄光裕,也就不会产生夺走国美控制权的问题。因此,企业在设立控股公司时,需考虑到日后稀释股份以及引入外部股东后控制权的安全性问题。


不容忽视的是设立控股公司还存在以下难点:比如必须征得公司小股东同意和存在较高的税务成本。


1、征得公司小股东同意


我们知道了设立控股公司有很多的好处,比如说公司在现有股权架构的基础上设立控股公司后,就可以通过把相关股东放在一个控股公司,与创始股东本人形成命运共同体,将内部人员股权与外部投资者股权相区隔,以免造成兄弟阋墙,避免类似“国美事件”的再次发生。


然而我们真正在操作时,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要想设立控股公司,就必须要改变公司现有的股权架构。而在设立控股公司的过程中最直观的问题就是需要把一些小股东的股份要转让给控股公司,但是小股东可能未必会同意转让。原来小股东都是作为自然人持股,他们的股权是自由的,企业上市后小股东也都可以自由减持股票;但一旦股权转让给控股公司后,其股权自由度将大大降低,所以小股东往往不是很积极,甚至消极对抗,此时需要公司和第三方对设立的利弊进行分析,做好小股东说服工作。


2、较高的税务成本


如果往上设立控股公司,可以新设立公司,也可以以其他公司的壳作为控股公司。如果新设控股公司的话,把原来自然人股份的一部分转让给控股公司,我们知道,一些企业历史比较久,公司股权按照净资产作价的话,增值部分已经很大,此时的股权转让就需要缴纳股份增值部分的20%作为股权转让所得税,这是一笔不菲的代价。


如果往下设立主体公司,以目前主体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则不存在税务成本问题,但可能存在业务经营的障碍:①比如有些企业的客户或供应商是世界500强企业,换个公司做业务,尽管实际控制人、实际业务都没变,但由于公司名称改变往往需要缴纳改名费等费用;②或者有些经营领域如工程需要资质,新设公司资质转移比较困难;③或者需要花费很长时间;④或者如果有些公司要考虑上市,则新设公司的业绩需要从此后三年计算,而原来的业务业绩无法连续计算,加大了上市的时间成本。


很多企业家朋友在设立公司时图简单,最初都不会考虑设立控股公司来持有主体公司的股权,而往往是通过自然人持股的方式进行,平时忙于业务中,到了主体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再将自然人持股调整成为控股公司持股,就会导致税务成本极大。按照目前的税务政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零”的程度,则构成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法人需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即增值部分的20%,这导致很多企业家会由于巨大的税务成本,而往往对控股机制设立望而却步。


因此,在设立控股公司时,应该在企业尚小的时候进行布局,等到公司壮大后,就能巧妙避免很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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